中華人民共和國義烏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杭義關知字﹝2020﹞0018號
當事人:義烏市辰獅進出口有限公司
證件名稱:營業(yè)執(zhí)照
證件號碼:91330782MA2DFBLQ00
法定代表人:傅丁姣
地址:浙江省義烏市北苑街道西城路192號B10幢14號
當事人于2020年5月8日向義烏海關申報出口塑料眼鏡等貨物(報關單號:292120200000112879)。經(jīng)查驗,該批貨物中有標有“泛科及圖形”商標的軸承1501件(其中(UCP213)250件、(UCP211)250件、(UCP205)501件、(UCP206)500件),當事人不能提供授權文書或正規(guī)購買證明。“泛科及圖形”商標權利人泛科軸承集團有限公司認為上述貨物侵犯了其在海關總署備案的商標權(備案號:T2016-44103),并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向海關提交了知識產(chǎn)權保護申請和擔保。
我關經(jīng)調(diào)查,認為當事人出口的軸承上使用的“泛科及圖形”商標,與商標權利人注冊的 “泛科及圖形”商標相同,且事先未經(jīng)商標權利人許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上述貨物屬于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貨物,貨物價值人民幣42515元。當事人出口上述貨物的行為已構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貨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chǎn)權海關保護條例》第三條的規(guī)定。
以上有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查驗記錄,權利人知識產(chǎn)權海關保護申請,當事人查問筆錄,交易單據(jù)等材料為證。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款之規(guī)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沒收上述標有“泛科及圖形”商標的軸承1501件,并處以罰款人民幣6380元。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向杭州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直接向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guī)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義烏海關
2020年10月28日
(文章來源:海關總署 )